時隔近一年,全國首例上市公司董監(jiān)高“爽約”增持引發(fā)的證券侵權糾紛案迎來宣判。
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劉某某、鄭某某訴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羅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該公司時任董事、子公司總經(jīng)理承諾半年內(nèi)增持股份不低于3億元卻未履行,被判賠償投資者損失近80萬元。
該案是2019年修訂《證券法》以來,全國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監(jiān)高未履行公開增持承諾引發(fā)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
據(jù)了解,上述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為深交所A股上市公司金力泰(300225.SZ)。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發(fā)布公告稱,該公司董事兼總裁袁某、控股子公司總經(jīng)理羅某計劃在6個月內(nèi)增持金力泰股份,增持金額合計不低于3億元,后并未履行增持承諾。同年,袁某、羅某被上海證監(jiān)局出具了警示函,并被深交所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為此,投資者劉某某、鄭某某將上市公司及涉及的“董監(jiān)高”告上了法庭,原告主張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諾購買了金力泰股票,而袁某、羅某未履行承諾,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要求其共同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傭金損失等共計900余萬元。
據(jù)上海金融法院披露,上述糾紛案件曾于2024年5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庭審采用爭點審理模式,重點圍繞雙方爭議的被告方是否違反信息披露義務、是否應承擔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責任,以及是否構成其他類型侵權等爭議焦點進行了審查,彼時上海金融法院稱該案將擇期宣判。
時隔近一年,該案迎來一審判決。經(jīng)委托第三方機構損失核定,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令被告袁某、羅某共同賠償原告劉某某投資損失50.61萬元元,共同賠償原告鄭某某投資損失27.74元。
案件審理中,被告辯稱已經(jīng)根據(jù)規(guī)定及時將增持意愿、資金籌措情況及因資金籌措困難導致延期等情況書面告知金某泰,因客觀上履行能力不足,無法再履行增持承諾,不存在主觀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過失,對此,公司也及時發(fā)布了公告。股價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場整體及企業(yè)自身經(jīng)營等其他情況導致,并非兩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諾導致。
上海金融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述案件審理主要有三個要點,公開承諾法律責任判定原則、公開增持承諾性質(zhì)認定以及責任承擔認定。
本案中,袁某、羅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諾時并無資金準備,在后續(xù)延期過程中亦未積極籌措資金,且在面對交易所質(zhì)詢時以過橋資金制作“虛假”存款證明,故難以認定其有增持的真實意愿。從增持主體、承諾增持金額、市場影響力等角度看,袁某、羅某公開增持承諾信息的披露,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預期產(chǎn)生嚴重誤導,其所主張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諾的抗辯理由明顯不合理,故虛假陳述行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此外,公開承諾人袁某、羅某為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而非金某泰。從信息披露的全過程看,金某泰盡到了基本的審查義務,亦無證據(jù)證明金某泰明知或應知袁某、羅某存在虛假陳述,故不應承擔案涉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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