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天眼問政”欄目收到貴陽市民留言反映,在云巖區合肥路萬科麓山小區附近,人行道上的行道樹花池內,被人鏟掉草坪后種上了許多蔬菜,希望相關部門及時處置。

合肥路萬科麓山小區附近人行道綠化樹木花池內,被種上了蔬菜。
6月9日下午,記者來到合肥路萬科麓山小區附近,在靠近百花大道方向的一側人行道上,發現有十余個種植綠化樹木的花池,被種上了小白菜、小蔥、洋芋等蔬菜。

花池內的蔬菜。
記者注意到,這些花池內原本應該是草皮,在靠近小區附近的人行道上,花池內的草皮覆蓋完整,更為美觀。
“太難看了,這又不是他家的菜地,哪里能想種就種。”附近居民楊女士表示,希望相關部門能夠對這些被破壞了的花池進行恢復。

覆蓋草皮的花池。
6月10日,記者致電云巖區市政工程管理所,工作人員表示,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等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不得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在行道樹花池內毀綠種菜的行為,屬于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破壞綠化的違規行為。

花池內的蔬菜。
針對該行為,會對涉事居民進行勸導教育,責令其限期整改,恢復綠地原狀。如果不聽勸及未恢復原貌,將會進行處罰,處罰的金額會按照破壞草坪品種價格來定。
“雖然合肥路萬科麓山周邊區域的道路還未移交給市政部門,但是轄區居委會或者建設單位可以前往了解,看是哪些住戶在種植,需及時進行制止,并進行勸導。”該工作人員建議道。
在人行道市政綠化樹木花池種菜是否需承擔法律責任,破壞市政綠化設施會面臨什么樣的處罰?6月12日,記者采訪了天眼問政專家團成員、貴州省律師協會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貴州仁義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陳明燕。

陳明燕律師介紹,市政人行道綠化帶屬于公共資源,個人擅自鏟除原有草坪改種蔬菜,屬于非法占用公共綠地。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之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禁止在公共綠地內私自種植農作物。
陳明燕律師介紹,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第二十七條“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等之規定,破壞市政綠化設施可能會面臨行政罰款、行政拘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相關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
陳明燕律師表示,擅自占用市政綠化帶種菜絕非小事,既是侵權行為,也是違法行為。輕則面臨罰款和恢復原狀的責任,重則需承擔高額賠償,甚至會承擔刑事責任。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周旺澤 田儒森 瞿浩然
編輯 孫遠銘
二審 肖慧
三審 覃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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