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是國家所有權的客體,指的是全民所有的土地,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屬于個人所有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之外的土地。這些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具體則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管理。
國有土地的范圍和特點包括:
1、?城市市區的土地?:從1982年以后建成的城市市區的土地,如果原為農民集體所有,一般都應當經過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的程序才能轉為國家所有。
?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這些土地通過法律程序被國家征用或征購。
?3、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包括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土地?: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時,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
?5、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些土地因國家組織移民或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轉為國有。
國有土地的類型有哪些
1、土地性質:
農用地: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涵蓋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土地使用類型:
土地劃撥:經法定機關批準,土地使用者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請,無須向土地所有者交付租金及其他費用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這種方式主要用于公共事業、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等。
土地出讓:即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有償、有期限的,并且是一種物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包含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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