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記者 李欣 菏澤報道
相親路上,媒人乘坐男方駕駛的車輛,不慎發生車禍受傷,媒人起訴男方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會怎么判?
案情回顧
原告田某(女)與被告林某(男)系同村鄰居。2024年春節期間,受被告林某母親委托,原告田某乘坐被告林某駕駛的A機動車去相親,路上,與被告張某駕駛的B機動車相撞,造成原告田某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認定,被告張某負同等責任,被告林某負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田某在醫院住院治療。后經某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田某構成九級傷殘。
原告田某認為,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傷嚴重住院,且本次事故不承擔責任,被告應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
張某辯稱,涉案車輛有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先行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合理合法損失愿意賠償。
林某辯稱,拉著田某在相親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沒有收田某的費用,應減輕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林某是否能適用“好意同乘”?
被告林某作為原告田某乘車的駕駛人,對搭乘人田某負有安全方面的注意義務,但結合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對于事故發生的原因、責任劃分以及被告林某行為產生的損害后果等,可以認定被告林某對原告田某的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不能減輕賠償責任。根據交警部門認定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原告田某的損失在扣除被告張某車輛保險公司賠償外,剩余損失由被告林某全部承擔。
法官說法
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應當予以倡導并發揚。本案中,原告田某受被告林某母親委托,為被告林某無報酬介紹對象,是同村鄰居助人為樂的善意幫助他人的行為,被告林某在相親路上,無償搭乘原告田某,雙方對于促進形成互助友愛社會風尚具有積極意義,該行為均應予提倡。被告林某作為幫工的相親人,理應對原告的損失按照事故承擔責任。
但對于被告林某提出的適用好意同乘,我們也應注意到,不能單純的以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事故責任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應當根據駕駛人的行為表現、因果關系等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